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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七)关于“建设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水资源管理红线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各级政府要确保本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在2010年基础上有明显提高,今后十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的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其中45%交由省级统筹使用(含深圳市)”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有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资源工程建设”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地税局、国税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各级要加大农村水利投入,整合涉农水利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整体效益”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关于“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砂开采出让收入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专款专用,严格使用管理。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完善省级水利投融资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进一步明确水利经营管理职责,吸引民资、外资以及独资合资、合资合作、建设-经营-转让(bot)和建设-转让(bt)等多种方式参与水利建设”的问题,由省水利厅、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法依规减免耕地占用税”的问题,由省地税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组织和发动农民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逐步建立‘农民自愿参与、村组自行组织、政府协调服务’的筹资筹劳新机制”的问题,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积极探索整合涉水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健全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法制办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八)关于“强化乡镇水资源管理、防汛防风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政监察、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到宗宗工程有人管,镇镇都有水管所,村村都有水管员。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问题,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对水利设施管养经费的投入,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关于“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落实好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一)关于“农业排灌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