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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市场各相关参与者:

  

  为规范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其中:

  

  (一)对于赠与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且本实施细则所指基金会需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合法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不含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二)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本公司暂仅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三)对于法人资格丧失情形,本公司受理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含在有权登记机关未完成注销或已完成注销)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上述情形中,继承、离婚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但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捐赠、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申请人需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信息披露规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条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通过证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并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确保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在审核通过(需加盖公司公章或授权印章)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本公司,同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要求,妥善保管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申请材料。

  

  第五条  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证券持有人需查询其证券持有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查询,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查询申请;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有);

  

  (三)证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持有证券的自然人死亡的,符合《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可办理查询,并需提交有效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另需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五)持有证券的法人资格丧失的,其清算组、出资人或合法承继人等可以办理查询;其中,清算组、出资人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合法承继人还应当提供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证券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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