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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发电[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杭州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9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通字〔2010〕1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杭州”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摸清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第九批省、市、区(县、市)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及高层和地下建筑。

  (二)重点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好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第九批省、市、区(县、市)三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督办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确保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期限,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隐患所在场所;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

  (二)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遏制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三)加大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外保温系统、外墙装饰材料及外立面改造)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对未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或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对未依法经过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或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督促其停工整改;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以及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拘留;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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