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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综[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价综〔2011〕104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湘发〔2011〕5号)和《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湘办发〔2011〕13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

  (湖南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湘发〔2011〕5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2011年度落实“八大民生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对粮、油、肉、菜、化肥、教育、医疗、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分析,健全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时应急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落实主要农产品价格政策。认真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提高稻谷等主要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扶持农产品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收购环节压级压价压秤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认真督促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清理规范农产品流通环节各项收费,整治规范农贸市场和超市摊位费、进场费等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3、做好稻谷价格成本发布工作。自今年6月份起,正式对外发布稻谷收购、大米批发以及生产成本价格指数,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做好生猪价格、成本数据发布工作,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养结构,防止价格过度下跌。

  

  4、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修改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的能力,提高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率;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重点扶持一批蔬菜基地,促进农超对接和蔬菜直销,各地价格调节基金每年用于扶持“菜篮子”建设的比例不低于30%。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充分运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调控省内煤炭资源,保障电煤供应,确保全省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5、发挥价格宣传对稳定价格总水平的作用。认真总结应对食盐抢购风波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价格舆论引导,健全价格新闻发布制度及价格舆情监测和信息反馈机制,适时发布重要商品供求和成本、价格信息。

  

  6、统筹把握推进价格改革与稳定价格总水平的关系。严格控制和把握政府管价品种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凡涉及增加群众生活支出的,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依法依程序慎重出台,并配套完善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相关救济补贴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下降。

  

  二、就业增收工程

  

  7、涉及就业、再就业及农民工安置的档案托管由用人单位承担托管费,不得转嫁给就业者负担;政府出资或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收费,对再就业人员实行免收。

  

  8、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涉及就业、再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性收费,有最低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参加就业前培训的,全免培训机构收取的就业前培训报名考务费,减免10%的学生学杂费或短训班收费。

  

  9、对涉及就业、再就业及农民工转移安置而形成的组织机构,其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证书收费由148元降低为30元。

  

  10、积极采取价费扶持措施,促进沿海产业向我省转移,扩大省内就业。

  

  11、对进城务工人员、跨地区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农民进城务工。

  

  12、认真落实《湖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加强动态监测,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影响。

  

  13、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贴,促进农林废弃物有效利用,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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