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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根据卫生部《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指导方案》和卫生厅《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的要求,市卫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全国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活动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目标

  自2011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创建40个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积极申报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争取创建一批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示范中心的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活动安排

  (一)启动(6月1日-6月30日)。各区、市卫生局要在6月10日前制订出本地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按计划、分步骤的开展创建活动,于6月15日前将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局。2011年6月份全市创建活动全面启动。

  (二)申报(7月1日到7月31日)。各创建机构在申报示范机构之前,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自查工作,自查达标后,向当地卫生局提出申请,各区、市卫生局要在7月31日前将当地推荐的机构报青岛市卫生局。各区、市卫生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卫生厅文件附件3)、创建自评报告、机构评分表(卫生厅文件附件4)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照片、幻灯片、或录像),当地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复核结果(机构得分表)。经市卫生局评审同意后汇总申报评审材料上报省卫生厅。

  (三)评定。省卫生厅将于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复核评定,复核评定达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最终确定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单,同时,省卫生厅将对2010年度全省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复审,对复审分数低于950分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在全省通报。在省级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省卫生厅将在评选出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择优推荐部分机构参加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选,卫生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推出一批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表彰。经创建取得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全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称号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卫生局将授予青岛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三、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创建活动作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的重要抓手,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服务功能,提高服务绩效,维护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全市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对照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参考指标体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拓宽服务范围,提高服务层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创建活动的具体标准及安排详见《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附件)。

  联 系 人:徐人豪

  联系电话:85912550

  

  附件:《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

  
山东省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指导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涵建设,指导各地开展创建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目标

  认真总结2010年全省首批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创建一批硬件软件达标、机构管理规范、运行机制科学、服务功能完善、社会效果显著、人民群众满意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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