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原则

  ㈠坚持培育、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引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断加强综合能力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

  ㈡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科学制定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确保活动的先进性与导向性。

  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创建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创建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的有效性。

  ㈣坚持多方参与、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动性,广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年度分步实施。

  三、基本条件

  ㈠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㈡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第一名称注册,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账号,独立核算。

  ㈢服务人口少于5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400平方米;服务人口5-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70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于7万人的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50平方米。如设置病床,以护理、康复病床为主。

  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㈤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按照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能及时、足额拨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㈥机构两年内未发生任何责任医疗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

  四、星级(省级示范)机构标准

  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环境温馨,人事、财务、资产、药品管理有序,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注重文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医药费用控制良好,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㈢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满意,反映良好。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高,满意度高。

  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探索总结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实践经验。

  ㈤按照《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1)分数达到950分以上。

  五、创建活动安排

  ㈠创建阶段(5月11日-6月30日):各市组织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活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创建活动。

  ㈡自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参加创建活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经自查达到标准的,填写《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和机构评分表(见附件3)、撰写创建自评报告及提供相关的影像资料(照片、幻灯片或视频),向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定申请。

  ㈢评定阶段(8月1日-9月30日):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定实行三级审核。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将通过初评的机构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辖区机构的申报评审材料(包括《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创建自评报告、机构得分表及相关的影像资料),于每年9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9月30日前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创建星级(省级示范)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复核。现场复核以市为单位组织进行。同时,对2010年度全省星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复审,对复审分数低于950分的机构予以摘牌,并在全省通报。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原则上占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比例不超过15%。省卫生厅将在评选出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择优推荐部分机构参加国家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选。

  ㈣公示阶段。经专家评审核定的“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同时在省、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及机构所在区(市、县)的主要媒体和所在社区、街道范围内公示7天。

  ㈤挂牌及表彰。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授予“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称号,颁发匾牌。

  

  附:1. 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考指标体系(略)

  2. 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报表(略)

  3. 山东省星级(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分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