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7-11
【实施时间】 2011-07-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建设的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建设的若干意见

  (长府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服务业升级转型,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市政府决定继续对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以及五星级酒店等项目建设给予政策支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综合体建设布局规划,集商业商务、星级酒店、文化、娱乐、会展、高档写字楼等多功能于一体,地上建筑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且住宅面积不超过30%;或不含住宅面积,地上商业商务建筑面积达到14万平方米以上;或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结合传统商业街区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新建不含住宅面积,地上商业商务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并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二、本意见所称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是指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批发市场建设布局规划,集市场交易、运输仓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结算、综合配套等功能于一体,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三、本意见所称五星级酒店(含五星级以上,不包括公寓式、产权式酒店,下同)是指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照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硬件和软件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已通过市旅游局牵头组织的专家评审,并经市政府审核认定的项目。

  

  四、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部分)、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停车位配建应不小于0.8个车位/100m2建筑面积;城市商业综合体住宅部分用地面积应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40%;项目建成营业后,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法人单位5年内自有产权面积应不低于商业建筑面积的30%(按核准文件批复规模确定,下同);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建设法人单位5年内自有产权面积应不低于市场建筑面积的30%。

  

  五、符合上述认定标准要求,并具备以下建设条件的项目,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认定申请。

  

  (一)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项目所选定的建设用地已列入收储计划(或已收储),一年内可实现出让的;

  

  (二)编制完成项目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方案,项目综合容积率大于3.0(含3.0);

  

  (三)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已在长春市境内依法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注册。

  

  六、对申请认定的项目,采取 “四审一投票”审核制度,即项目所在地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市发展改革委按所需要件和标准审核、委托专家咨询论证,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市政府项目认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办法对项目进行认定,得票超过半数视为认定通过。

  

  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市政府印发专题会议纪要,市发展改革委依据会议纪要正式下达项目确认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该地块的规划出让条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核准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前期审批手续,并享受相关政策。

  

  八、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保证用地需要,降低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土地成交价款首付款比例可降至50%,其余土地成交价款实行分期付款办法,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内缴清。项目建设法人单位缴纳以后各期土地成交价款时,需按照缴纳第一期土地成交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九、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五星级酒店项目,其土地成交价款中市级财政收益部分(扣除国家、省市规定提取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外)全部返还项目建设所在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具体办法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十、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在满足城市交通、市政设施要求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放宽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建设要求。

  

  十一、对新建城市商业综合体、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五星级酒店项目,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宽城经济开发区、绿园经济开发区、二道经济开发区等省级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免标准由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