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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函[201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进度。

  

  积极争取省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项资金等其他专项资金,管好用好省连续五年安排的共5亿元的产业转移园区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市本级、开平市、恩平市和台山市要加大支持力度,连续五年每年各筹措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产业转移园区建设。加强与上级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争取信贷支持,通过贴息贷款等各项手段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入。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平衡”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研究制订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资金乘数效应,切实加快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进度。

  

  (四)集合各方力量及资源,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

  

  一是要加大力量,抓紧制订或调整配套道路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园区内外道路、供电、给排水、环保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种公共服务平台。二是除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规定的用地政策外,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平衡”的原则,对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支持。三是在完成本地区“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做好内部挖潜、内部协调工作,积极调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尽量向产业转移园区的重点项目和优质项目倾斜,促进项目建设。四是切实减轻转移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推行“零收费区”的做法,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费用。

  

  (五)设定合理的产业准入门槛。

  

  要根据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的要求以及我市的实际,合理设定地区产业准入门槛,实行产业差别准入。对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的能耗标准、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产业转移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严禁引进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项目。

  

  (六)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积极推动工商、国土资源、环保、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转入产业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外经贸、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银行等部门信息化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转入企业的物流通关与监管效率。积极引进珠三角地区具有竞争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完善和提高承接地在出口报关、商品检测、物流、法律、会计、信息、咨询领域的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转移园的信贷投放力度,为转入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融资和结算服务。

  

四、对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招商项目实施税收分成


  (一)分享范围。

  

  1.产业转移园区内企业的税费,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统一由落户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实行税收征管。

  

  2.由引进方组织、引导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企业,其产生的税款按属地征管原则缴入落户方国库。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剔除税收征管经费、出口退税负担以及财政专项奖励扶持等应由双方按规定分担的各项支出外,按一定比例在落户方和引进方财政之间分配,其他税费留归落户方。

  

  (二)分享期限。

  

  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或企业,从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计算,税收分享期限为10年。期满后,引进方将不再参与该投资项目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分配。

  

  (三)分享比例。

  

  1.对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根据投入程度、合作形式等因素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内参与投资开发的项目,分享比例按投入资金比例确定,但落户方财政的分享比例最低不少于20%。

  

  --由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落户的项目,分享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各市、区或其他城市在产业转移园区内参与投资开发、又负责引进的项目,分享比例在按投入资金比例计算的基础上,再提高引进方的分享份额,具体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由市本级组织引进、安排到产业转移园区的特大型项目或企业,具体税收分享比例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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