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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函[2011]14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1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凡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的“三高一无”(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无污染)项目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相应提高引进方的分享比例。

  

  2.蓬江、江海和新会三区从产业转移园区的分享所得,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相应的区共享。

  

  3.自批准认定为省产业转移园区之日起,除经省认定前园区内的原有企业、以及开平市、恩平市和台山市从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转入园区的企业外,园区内全部企业产生的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税收征管经费、出口退税负担和财政专项奖励扶持等应由引进方、落户方按规定共同分担的各项支出,以及分配给引进方部分外,按照市本级占不低于20%的比例与落户方财政分享。

  

  (四)分配程序。

  

  1.项目落户方税务部门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产业转移落户企业的税收收入、征收经费、出口退税等资料数据提交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由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草拟分配方案,经项目引进方财政部门确认,并报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税收分享结算的依据,由落户方财政部门办理分配资金划拨和上缴市本级分享部分。

  

  2.分享范围内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由项目落户方财政部门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再按分享比例列财政支出划给项目引进方,以及办理上解结算,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五)在产业转移园区项目税收分享期内,如遇国家和省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或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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