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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凡引进到产业转移园区的“三高一无”(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无污染)项目或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相应提高引进方的分享比例。 2.蓬江、江海和新会三区从产业转移园区的分享所得,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相应的区共享。 3.自批准认定为省产业转移园区之日起,除经省认定前园区内的原有企业、以及开平市、恩平市和台山市从其行政区域范围内转入园区的企业外,园区内全部企业产生的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除税收征管经费、出口退税负担和财政专项奖励扶持等应由引进方、落户方按规定共同分担的各项支出,以及分配给引进方部分外,按照市本级占不低于20%的比例与落户方财政分享。 (四)分配程序。 1.项目落户方税务部门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产业转移落户企业的税收收入、征收经费、出口退税等资料数据提交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由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草拟分配方案,经项目引进方财政部门确认,并报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税收分享结算的依据,由落户方财政部门办理分配资金划拨和上缴市本级分享部分。 2.分享范围内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先由项目落户方财政部门列入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再按分享比例列财政支出划给项目引进方,以及办理上解结算,在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五)在产业转移园区项目税收分享期内,如遇国家和省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或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江门市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2009]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