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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体育局: 现将修订的《民族赛马竞赛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民族赛马竞赛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族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运动项目。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 第二条 民族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获胜。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三条 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部、处、组)的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五条 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裁判委员会 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办单位委派裁判长、副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记录长(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记时长1人),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1.裁判长职责:在裁判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整个比赛裁判工作。 1.1 赛前检查比赛场地及设备、器材,特别应注意安全问题,对不妥之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1.2分配各裁判员工作任务,掌握全部比赛情况,并遵循规则精神解决比赛中的一切问题。 1.3根据检查长的报告,经调查核实后,会同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取消犯规运动员和马匹的比赛资格。 1.4遇裁判员对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需要做出初步裁决。 1.5根据判定的竞赛结果,提供各场比赛的名次和成绩。 1.6遇特殊情况,足以影响比赛时,向大会提出暂停比赛的申请。 2.副裁判长职责:协助裁判长工作,在裁判长缺席时代行裁判长职权。 3.检录长职责: 3.1领导检录员、兽医进行检录工作。 3.2组织和主持参赛运动员确定马匹闸位的抽签。 3.3复核和检查运动员和马匹的服装、号码、装备等事项。 4.司闸长(发令长)职责: 4.1负责组织参赛马匹入闸。 4.2发令开闸起跑。 4.3与检录长保持联系。 如果承办赛场没有起跑闸箱设备,则设发令长和发令员,由发令长组织和主持马匹起跑,决定起跑时运动员是否犯规,并且决定对其处理办法。 5.检查长职责: 5.1检查比赛途中运动员和马匹的行为。 5.2凡违背规程和规则精神,包括在赛场内外粗暴对待马匹的行为,以及危及安全的问题均属检查之列。 5.3签发各场次有关犯规的检查报告。 6.终点裁判长职责: 6.1根据比赛实况,判定比赛名次和成绩,填写成绩报表,及时呈报裁判长。 6.2与司闸长、检查长、记录长保持联系。 7.记时长职责: 在没有自动记时设备,需人工记时情况下,记时长职权如下: 7.1赛前组织检查和校对记时器,调校误差。 7.2组织记时员研究技术和工作方法,明确分工。做到竞赛时正确、准确记时。 7.3与终点裁判长保持联系。 8.记录长职责: 8.1向大会有关部门报告比赛结果。 8.2核查各项记录,公布成绩。 8.3完整保管全部比赛记录,以备查证。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 一、全国性比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和至少2名以上委员(主任和委员数相加应为奇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