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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安委办[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接上页]


  (二)切实加强瓦斯综合防治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以先抽后采、综合治理为根本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瓦斯防治工作。要科学合理安排矿井生产作业计划,保证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切实做到“抽、掘、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进一步健全防突机构,配足防突人员,建立专业防突施工队伍,严格落实防突各项规定、制度和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要督促煤矿企业研究确定适合开采煤层的突出敏感指标、临界值,并根据煤层条件完善突出预测的方法、指标和分析判断模式,提高防突技术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提升基础管理水平。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进行会审,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用更有效的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和严格考核管理机制,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实现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加强煤矿劳动组织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严禁煤矿变相包工、违规平行作业。要落实培训责任,规范培训管理,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要督促煤矿加快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让职工清楚地认识作业场所的各种危险源,真正熟悉和了解矿井各种安全、自救设施和设备的作用及其使用方法,保证作业人员及时正确使用避险设施,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避险和撤离。

  

  附件: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 “10·16”

  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张爱国,平禹四矿矿长、党委副书记。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2.司新波,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总工程师。2010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银岭,平禹四矿综采队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谢海科,平禹四矿通风科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殷春雷,平禹四矿防突科科长兼抽放队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刘文彬,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战军,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冀玉峰,平禹四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运生,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黄耀,平禹四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李志强,平禹四矿党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汪付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一通三防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朱明,平禹煤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谢海龙,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党明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薛明志,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赵保太,平禹煤电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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