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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7-19
【实施时间】 2011-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1〕1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并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和意见,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按规定书面反馈有关情况;对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实施分级督办。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借鉴,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地方监管主体责任,促进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形成更大合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推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

  煤监机构监督检查 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的监督监察,切实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煤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国家监察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监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各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煤监机构的工作,共同构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对煤监机构提出的情况通报以及监察建议或意见,要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按规定书面反馈有关情况;对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实施分级督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监机构检查中发现并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煤监机构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整改。

  二、煤监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煤监机构要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要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的要求,在切实加强划定区域内煤矿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整改的同时,从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情况,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整改及复查情况,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方面,及时开展监督检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州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监察分局对辖区内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落实煤矿整治措施,政府公务人员参股、入股煤矿,或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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