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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第三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建立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从2007学年起,本市组织开展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目前已实施了两轮。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支援学校(机构)共同努力下,受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学校管理、教师发展、教育质量、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学校的办学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继续推进第三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区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责任,建立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促进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一体化发展,努力办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义务教育。 二、工作目标 强化区县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责任,以区县为主体推进实施第三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委托管理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委托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提升委托管理工作效益;形成优质教育资源辐射共享机制,促进郊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内涵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培育优质专业教育中介机构,形成“管、办、评”分离与联动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支援学校(机构)推荐与审核 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广泛动员、学校(机构)自荐的基础上,推荐本区县优质品牌学校或中介机构参与委托管理工作。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优质品牌学校应符合有管理人员和教师储备、有一定托管或相关工作经历、社会声誉良好、办学经验丰富等标准;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管理人员和教师储备、有一定托管或相关工作经历、有依托的品牌学校或教育资源、社会良声誉良好等标准。被推荐参与委托管理工作的品牌学校或中介机构,应保证有3名以上管理人员或教师常驻受援学校,且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各中心城区教育局和浦东新区教育局应推荐不少于5个品牌学校或教育中介机构,并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配套工作,在支援学校(机构)承担委托管理工作期间,要按照品牌学校或中介机构常驻受援学校人员数及其经费标准,另外增加拨付人员经费。各中心城区教育局和浦东新区教育局应于7月29日之前将支援机构相关信息填入上海市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支援学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1、2),并上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照上述标准要求,对中心城区和浦东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支援学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相关区县教育局继续补报。 (二)受援学校的确定和支援学校(机构)的选择与审核 经资质审核通过的支援学校(机构)参考名录及相关情况介绍,由市教委下发至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郊区县根据本区县实际并结合支援学校(机构)的特点,自行选择受援学校。第三轮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委托管理的受援学校应为相对薄弱学校或者为新办学校。在受援学校和支援学校(机构)的结对方面,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学段因素、支援学校(机构)的特色、经验等,在与支援学校(机构)及支援学校(机构)所在区县教育局沟通的基础上,为受援学校选择适合的支援学校(机构)。 郊区县推荐的第三轮委托管理受援学校数量原则上参照第二轮数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已接受两轮委托管理(4年)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列入第三轮委托管理范围。已接受一轮委托管理的学校(2年),可由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支援学校(机构)共同商议是否延续,延续的支援学校(机构)、受援学校、结对适切性必须达到本文件规定的要求。 各郊区县确定受援学校及其支援学校(机构)后,受援区县教育局要按照上海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受援学校初态陈述要点(附件3)的要求,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和专家,在听取受援学校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对受援学校的办学现状进行全面梳理,撰写受援学校初态情况,委托管理工作初态评估不再另外进行。同时各郊区县需填写上海市郊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关系资质审核表(附件4),连同受援学校初态陈述,于8月20日之前上交市教委。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受援学校情况、托管关系适切性进行审查,最终确定第三轮委托管理受援学校和支援学校(机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