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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自治区级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六)对我区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解决现行法规制定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五、实施步骤及职责分工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自治区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全区所有收费公路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全区所有收费公路的清理登记工作,主要是收费公路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年限、贷款偿还、收费的使用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全区所有收费公路建设的立项、审批、投资规模、交竣工时间等进行全面的清理复查;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负责对收费公路资金来源、贷款余额、收费资金管理、收费公路还贷情况、收费公路政策执行、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等进行清理;自治区物价局主要负责收费公路的政策执行、收费标准、站点设置、站点间距、收费期限、地方出台的收费公路法规文件等清理审核,纠正超期收费、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自治区监察厅、纠风办主要负责清理公路“三乱”行为,对超期收费、违规设置及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收费行为,坚决取缔并追究责任。 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0日前做好全区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确保调查表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准确、翔实。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相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要求,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在自治区政府统一组织下抓好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配合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对我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认真总结我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标准形成机制,科学确定经营性公路合理回报率,建立健全政府还贷公路收支情况定期审计制度、收费公路统计制度和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强化收费公路服务质量监管力度,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通过完善制度、理顺体制、优化机制、强化监管等措施,从根本上确保收费公路科学发展、规范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