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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1]2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接上页]

三、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一)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各市、县(市)要组织对县城以上规划区内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结构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科学确定改造区域、项目和内容。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科学编制年度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落实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实施主体,保证如期完成。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业等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要率先进行改造。“节能暖房”重点市、县应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十二五”期间将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改造完毕,有条件的要在3年内完成。各市、县(市)要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力争提前完成改造目标。要把节能改造与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是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时,同时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坚持以同一热源或换热站为单元,对其供热区域内的既有建筑组织统一实施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体现整体节能效果。

  

  (二)积极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市要抓紧组织进行公共建筑能耗调查摸底,2011年底前编制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要根据上级下达的改造任务,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要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要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采暖制冷系统、照明系统、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其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重复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事先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改造完成后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验收。

  

四、创新机制,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保障


  (一)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对所有新建建筑,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总的采取中央和省奖一块、市县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省、市、县三级财政要根据财力情况和节能改造任务,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或奖补资金。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二)建立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准入机制。本着促进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降耗的原则,严格实行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推荐目录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保证监测数据真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凡进入我省的供热计量和建筑节能监测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其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供热计量装置、温控阀、建筑能耗数据采集器,分别在安装使用后的9年、15年、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

  

  (三)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当地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要对设计单位编制的供热分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供热项目施工;在施工阶段,要加强工程监管;在验收阶段,要组织专家对既有建筑供热专项进行验收,对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的供热专项验收进行审查。否则,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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