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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中医药文化科普的公益性活动。

  五、申报及确定程序

  (一)申报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基本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机构;设有专门负责中医药文化基地组织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

  2、应为省级中医药文化基地。

  3、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作用突出,具有影响较大的中医药历史遗迹、古迹文物(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优先考虑);或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或具有较大规模、且在展示中医药优秀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医药博物馆;或在医德医风、医史等方面有典型意义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的现代化中医院。

  4、有与其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故、传说、事迹等中医药文化资源。

  5、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并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6、具有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的条件、能力及具体措施。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根据申报基本条件陈述申报理由,说明申报目的,阐明自身特色优势;

  2、建设规划:应包含建设总体规划、建设目标、工作步骤、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等;

  3、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4、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必要材料。

  (三)确定程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进行实地考察;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专家委员会研究提出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名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文公布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并授牌。

  六、组织管理

  (一)分级管理:

  1、基地所在单位负责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市)内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指导、评估、监督与管理;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指导、评估、监督与管理。

  (二)滚动管理:

  1、各省中医药文化基地每年须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2、全国中医药文化基地自查自评报告须经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每3年组织专家对各级中医药文化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

  


  一、范围

  《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全国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5〕3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中医药文化基地)和基地建设单位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三、功能

  中医药文化基地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展示场所,是中医药文化的宣传阵地,是中医药工作者、院校学生接受中医药传统文化和医德医风教育的课堂,是向社会普及中医药知识、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展示的窗口。

  四、形式

  中医药文化基地可以各类中医药资源为依托,以多种形式为载体,紧密围绕中医药文化主题和特色开展工作。凡符合基地标准和要求、具备成熟完善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和能力、具有中医药文化显著特色、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医药相关机构,均可以开展基地建设,例如,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历史遗迹遗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中医药文化展馆、中药企业(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等企业)、中医药养生体验馆等。

  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价值的机构形式开展基地建设,不断拓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内涵,丰富基地展示的形式和手段,扩大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社会影响力。

  五、标准

  (一)具备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内涵,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具有对其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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