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38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二)以展示中医药文化为主题,要突出本基地的特色和优势,开展有特色的中医药文化服务与传播;具备专门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场所面积须适应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文化科普需求,一般不少于500平米;

  (三)具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和外围环境,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

  (四)面向社会开放,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接待能力,每年接待参观不少于10000人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

  (五)能够结合本基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六)具备专业的宣教队伍,宣教人员应具备中医药类专业学历或接受过专门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应具备专职讲解员资质;

  (七)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或网页,内容丰富,制作精美,形式生动活泼,更新及时;

  (八)具有与本基地相关的文化产品,产品(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中医药特色突出,内容丰富,适时更新,有本基地的特色;

  (九)设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部门,配有专职管理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

  (十)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均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

  (十一)具备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经费和保障措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