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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文化部定于近期开展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 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 已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 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重点:

  

  1. 侧重推荐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

  

  2. 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和人口较少民族项目,应予以关注;

  

  5. 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2.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推荐材料报送省(区、市)文化厅(局)。

  

  (三)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文化部。

  

  (四)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的中央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文化部。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提出本省(区、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等(见附件);

  

  (三)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须将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材料,以及本省(区、市)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套),以及推荐名单、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使用cd光盘拷贝,光盘上标明省份、材料目录等)及音像资料(一式2份),一并报送文化部。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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