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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 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 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高等学校(机构)代码的更新和维护,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高等学校(机构)的相关变动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条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教育统计调查必须使用学校(机构)代码库作为调查对象样本库,尚未赋代码的学校(机构)不得列入统计的调查范围。 第十二条 各地应在每年8月15日前,确定纳入当年统计范围的学校(机构)代码库,未及时更新代码的,其更新信息不纳入本年度统计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码信息库管理制度,本部门内其他机构提出使用代码信息库资料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经登记后提供。 其他部门提出使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库资料的,应当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库中的非涉密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按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机构)代码不得作为学校(机构)排名的依据。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教育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并实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总体规划; 负责制定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的统一分类标准; 负责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日常维护及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为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审核; 负责对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负责学校(机构)代码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定期对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登记、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定期发布全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负责具体执行高等学校(机构)代码的登记、更新维护工作;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