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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与学校(机构)审批、备案部门建立沟通机制; 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的新建、撤销、合并、恢复、升格等变更的信息,并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对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测,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保障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