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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 为方便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引导“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规范、有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最后一公里”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功能定位)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是专门为居住区服务的方便、灵活、廉价的驳运线路,采用长度为7米左右小型公交车辆,在一定范围内连接轨道站点和公交枢纽,以及周边的居民区、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大型商场等客流集散点,提供高效、便捷的短距离公交接驳换乘服务。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缓解“最后一公里”出行矛盾,积极服务民生、满足市民出行需求;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促进本市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三张网络”的形成;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支撑全市公交线网优化调整。 第四条 (发展原则)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发展的总体原则是: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市、区(县)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或地区)居民的出行需求,在对“最后一公里”出行存在不便、非法客运车辆集中区域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线路发展规划;应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市(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有序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发展。 第五条 (线网布设)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服务区域主要是上海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市镇,基本目的是解决居住区居民换乘或短距离出行不便问题。线路走向以填补公交线网空白为重点,原则上不与既有线路过多重复。 第六条 (站点设置) 站点设置遵循“方便乘车、固定设站”原则。中途站应在确保乘客安全乘车的基础上尽量结合出入口就近设置;站点间距宜控制在400米以内,居民集中区域可进一步缩短;首末站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并可实施单边调度。 第七条 (线路要素) (一)命名方式:“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以1001起编号,并根据市区、郊区公交线路编号规律编制。 (二)营运方式:实行无人售票方式。 (三)线路长度:线路长度原则上不大于5公里,远郊区(县)可适当放宽,以接驳为主。 (四)线路票价:实行单一票价1元(试行)。 (五)首末班时间:根据客流情况,可确定按全日线、高峰线、定班车、夜间线等方式设置。 (六)班次间隔:符合社区居民的出行特征,按需求而定。班次间隔时间大于30分钟的,须在所有站点的站牌上标注每一班次到达时间。 第八条 (车辆配置) 主要采用7米左右的小车型(可选单门),受道路、桥梁通行限制的特殊路段还可以选用与之适配的车型。车辆设施的配置和标志标识应符合公交行业规定的基本要求;车辆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经营方式)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营运由区域内的骨干公交企业承担,一律实行公司化经营,严禁采取“个人承包”等经营方式,以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 (政策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