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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批发市场开辟基地产品销售专区的,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予以补贴; (二)批发市场减免基地产品销售交易费的,按减免总额的50%补贴。 第九条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批发市场建设检测室,其购置检测设备的费用按不超过50%予以补贴; (二)批发市场购置试剂、试纸等耗材费用,经核实后按实际支出数予以补贴; (三)批发市场对其所推荐并经认可的外地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管理的费用,按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条 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重点及标准 在发生极端灾害天气等紧急情况或者重要节庆日引发市场供应严重不足时,市“菜篮子”办指定批发市场组织对紧缺蔬菜、水产品进行紧急调运。对紧急调运按实际到批发市场蔬菜、水产品量的环比(应急期间实际天数与应急开始日往前同样天数)增加部分给予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其中蔬菜每吨补贴运费300元,水产品每吨补贴600元。 第十一条 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项目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补贴的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有资质的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补贴项目台账、销售台账,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在市场供应紧张时应优先保障厦门市场,最大限度满足我市需求。此外,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基地建设补贴,必须是已列入市调控基地名单并严格遵守《厦门市调控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地,其中上一年度被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基地应抽检合格,且自有资金应占总投资的50%以上,在建并可在下一年度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 (二)申请流通体系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补贴,属于申请开设基地产品销售专区、购置检测设备的,必须是自有资金应占总投资的50%以上,在建并可在下一年度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属于申请外地基地管理补贴的,要切实履行对外地基地的监管职责,建立完整的项目材料档案;属于减免基地产品交易费的,必须是前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的减免金额。 (三)申请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应获得市“菜篮子”办指定,并提供相应的交易清单。 (四)其它补贴还需具备的申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每年9月30日前,申报基地应向所在区经贸局(相关批发市场)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申请;相关批发市场应向市商务局提出流通体系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补贴资金申请。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所要达到的目标、投资规模、自筹资金及来源、申请理由、申请补贴金额等。 (二)相关批发市场进行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的,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一)各区经贸局(相关批发市场)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初审情况汇总书面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流通体系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二)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并于每年10月31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并公示7天,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入下一年度市商务局预算,经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按照预算执行的要求和程序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最初接受项目申报的单位(区经贸局、相关批发市场、市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最初接受项目申报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收,并将初验收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基地建设项目、流通体系建设中开设基地产品销售专区项目以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中购置检测设备项目,原则上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拨付资金;外地基地管理补贴在市商务局部门预算批复后即可拨付资金;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认定的,经审核后即可拨付资金;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在应急状态结束并提供交易清单经审核后即可拨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