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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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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建设,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在全面完成2011年37所公办幼儿园建设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实施公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工作。到2013年,新建、改扩建的99所公办幼儿园投入使用。

  2.规范建设农村幼儿园。新增幼儿园要按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办园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建设,每个乡镇逐步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应逐步实行剥离,独立建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

  3.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各县(特区、区)政府要掌握本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优化新建民办幼儿园布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开展类别评估工作。根据《贵州省幼儿园分类评估方案(试行修订稿)》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标准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对卫生条件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无证园所,各地要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关停撤销。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有计划地实施各类培训,推行公办幼儿园带动民办幼儿园的“片区联动”模式,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

  4.加快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政策。各县(特区、区)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策。城市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县(特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三)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

  2.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完善城乡“结对子”合作助教项目,开展城乡园长互派制度,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逐步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3.全面推进社区早期教育。构建县(特区、区)政府统筹,以社区、村为依托,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协同运作的社区、村早期教育服务网络。每个街道、乡镇依托公办幼儿园或社区、村活动中心等社区、村资源至少设立1个儿童早期教育资源中心,每年为0至3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3次免费的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能力。

  (四)优化队伍,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1.积极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扩大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为六盘水市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对非幼师专业人员,通过申请、报批,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后,经培训即可上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幼儿教师,逐步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的需求。

  2.努力建设专业化师资队伍。加强幼儿园园长、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启动面向全市各类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项目。以省级示范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县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实行全面培训。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体系,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启动保育人员,保健医生专业资质达标项目。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县(特区、区)政府要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时探索非公办幼儿教师进行统一管理的模式,做到统一聘任,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统一调配,保障合格的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明确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各县(特区、区)政府要将计划认真进行分解落实,着力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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