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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 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 第六条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三章 更新与维护 第八条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 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 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高等学校(机构)代码的更新和维护,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高等学校(机构)的相关变动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条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