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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教育统计调查必须使用学校(机构)代码库作为调查对象样本库,尚未赋代码的学校(机构)不得列入统计的调查范围。 第十二条 各地应在每年8月15日前,确定纳入当年统计范围的学校(机构)代码库,未及时更新代码的,其更新信息不纳入本年度统计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码信息库管理制度,本部门内其他机构提出使用代码信息库资料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经登记后提供。 其他部门提出使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库资料的,应当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库中的非涉密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按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机构)代码不得作为学校(机构)排名的依据。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教育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并实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总体规划; 负责制定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的统一分类标准; 负责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日常维护及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为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审核; 负责对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负责学校(机构)代码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定期对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登记、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定期发布全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负责具体执行高等学校(机构)代码的登记、更新维护工作;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与学校(机构)审批、备案部门建立沟通机制; 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的新建、撤销、合并、恢复、升格等变更的信息,并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对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测,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保障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