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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教职成[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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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八条  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学校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五)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地方预审推荐、中央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一)核定申报指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因素分配法确定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地方预审推荐。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计划方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下达的项目学校控制数,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报至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三)中央组织复核。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统一社会公示。复核结束后,在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第十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已批准项目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复核,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按照中央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报经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一次确定、分两年到位,逐年考核,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部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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