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实习实训,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设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基础能力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所需的实验实训设备。用于基础能力建设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二)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包括开展工学结合,共同建设生产性、服务性实训环境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学校开办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三)专业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重点支持专业进行科学研究,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校本教材、课件和优质资源等方面的支出。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将年度项目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学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为2年。起始日期自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项目学校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部际联合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依据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阶段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学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经费支持。 (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项目学校举办者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四)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对项目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予以挂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予以通报,不予挂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项目学校应会同其举办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