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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1]02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4
【实施时间】 2011-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有关指标解释


  一、政策措施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贯彻落实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本中心“上海市中医药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中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纳入相应年度的工作计划,成立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有中医科负责人参加,组织开展本中心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工作。根据规定匹配建设经费,并有经费使用、管理、考核办法。

  二、机构管理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注册登记中医科,设立中医诊室(针灸、推拿、康复、理疗、养生保健室等)不低于3个;开设中医专病门诊不低于4个;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配置中药饮片不低于300种,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调剂台等调剂设备。

  (三)中医诊室集中设置

  1、中医科布局合理。诊室设置规范,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一人一诊室;在诊室每床设置轨道式遮隔帘,体现保护病人隐私;。诊室和治疗室分开;医务人员生活区和诊疗区分开。

  2、服务环境温馨。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每个中医诊室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配备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 ]。

  (四)中心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均设置至少1个中医诊室,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含简易康复设备便于社区居民在社区内康复。每个站点每周至少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2个工作日以上的中医药服务,其中,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60%。

  (五)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数(包括执业注册或执业地点备案在本中心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达到0.8-1个/万人口,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数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数(不含执业地点备案在本中心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的比例第一年不低于30%,第二年不低于60%,第三年不低于90%;至少有1名高级、2名中级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执业医师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不低于50%。

  (六)努力吸收中医药人员,引进高素质人才,建立人才梯队,提高服务能力。建立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在职和退休中医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兼职服务的制度。

  (七)人员培训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从业人员培训。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各类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参与率和合格率不低于95% [ ]。继续教育达标率不低于90%。

  2、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5%。

  (八)开展社区中医药科研项目建设,建设周期内有市卫生局及相同级别的重点项目及新增课题,课题的结题数不少于1项。

  三、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九)中医药参与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并有计划和工作记录。

  1、0~6岁儿童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在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中要进行中医保健指导。儿童中医健康指导入档率[ ]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80%。

  2、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服务。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对每个孕产妇孕中、产后各进行一次中医健康指导。孕产妇中医健康指导入档率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80%。

  3、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服务。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对每个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中医健康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老年人中医健康指导入档率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80%。

  4、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改善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防治并发症中的特色作用。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每个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一次中医健康干预,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指导入档率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80%。

  5、ⅱ型糖尿病患者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发挥中医药在改善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防治并发症中的特色和作用。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ⅱ型糖尿病患者中医健康管理服务。每个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一次中医健康干预,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ⅱ型糖尿病患者中医健康指导入档率第一年不低于2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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