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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83号
【颁布时间】 2011-06-23
【实施时间】 2011-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吉利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伊滨区)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工作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

  

  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全市农贸市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农贸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负有属地领导职责,负责落实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责任,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卫生创建、治安、消防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评。

  

  市商务、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农业、公安消防、规划、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要按照社区化、便民化的原则,逐步推进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完成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农改超)任务进行督查和考评。

  

  市商务部门负责将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统一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有计划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农改超)。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农改超)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实施中需调整规划的,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新建农贸市场要按照“社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突出公益性”的原则,充分发挥农贸市场“菜篮子”商品供应主渠道作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区必须按照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将农贸市场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规划要求组织落实。

  

  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的农贸市场,由项目单位按程序依法报批。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应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以及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以超市形式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以及便民超市。

  第十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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