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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发生ⅰ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市州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3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市州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4.2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ⅲ级时,市州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2.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区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协调处置的灾害时,报省应急委员会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国务院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救灾工作组,协调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开展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必要时,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援。 4.2.4 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情险情报告市州、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