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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图1 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结构图(略) 应急平台建设突出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移动应急平台等重点,配备必要的装备。 6.2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保证不少于20人的技术人员。市州、县市区要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具体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技术工作,包括应急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信息、远程会商及综合研究工作。 6.3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急防治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4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 6.5 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州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7.2 预案培训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8 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 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5〕47号)同时废止。 附件:l.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2.有关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附件1: 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2: 有关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地质灾害: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