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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11]20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34、民事抗诉案件审结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原裁判文书、再审裁判文书及审理报告(各一份)及时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检察建议的处理

  35、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并决定再审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应将提起再审的裁定书及再审裁判文书送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36: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37: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他检察建议,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38: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附则

  39、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意见与法律、司法解释有冲突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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