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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各区县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对涉及排放重金属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彻底解决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铅酸蓄电池、铅冶炼等企业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惩治涉及重金属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企业一律停产关闭;对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及超量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对未经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改;对存有严重环境问题或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公司上市或再融资,两年内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出具同意其通过环保核查的文件。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放的污水严禁直接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推进涉及重金属生产企业入园进区。鼓励并引导涉及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整合和园区化集中管理。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点,统筹规划设立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并报省市相关部门批准。各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建设和发展规划要进行规划环评,并报省环保厅审批。涉及重金属的铅酸蓄电池、电镀、冶炼、化工类项目不得在专业生产片区外新建和扩建,区外现有项目凡位置不当、防护距离不足或者有其他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要抓紧分批关闭或搬迁。

  

  (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对全市所有涉及重金属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一轮审核工作必须在2011年底完成,以后每两年开展一次。积极推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工艺升级改造,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2015年底前,所有涉及重金属的强制性审核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行业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技术指标的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涉及重金属废物的减量化和综合利用水平。

  

  (六)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防控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重金属的生产企业要在环境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应急防控机制,落实应急防控措施,提升应急响应能力。涉及重金属的电镀、酸洗、含铅蓄电池生产和再生利用企业更要迅速建立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定期培训和演练。各区县政府要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依法妥善处理群发性污染健康危害事件,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保护群众健康。

  

  (七)开展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建立重点防控区健康监测和报告制度、敏感人群定期体检制度,完善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评价、人群健康体检及诊疗和处置等工作规范。开展重金属环境与健康危害的调查研究。定期对重点防控区域内潜在风险人群有计划地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发生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对需要治疗的人群积极诊疗。

  

  (八)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开展基本农田土壤、城市周边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农产品产地及灌溉水重金属污染动态监控和风险分析,对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农田开展污染状况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农田土壤生态修复。加强对重点防控区饮用水、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重金属监测评估以及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监管。

  

  (九)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现状和特点,实施技术、管理、政策等综合性手段,分阶段、分区域、分层次解决各类生产场所、矿区、农用地土壤特别是耕地等历史遗留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以及遗弃的、大量积存的重金属废物潜在的污染问题,加快实施铬渣、尾矿等治理方案,有效保障周边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对已关停的涉及重金属企业,要在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污染场地采取相应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受污染的场所和耕地在没有治理及修复达到相应的使用功能前,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种植食用农作物。

  

  (十)编制和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我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近期和远期的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各区县重金属污染防治计划要在2011年7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各重点防控区域要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编制本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把区域总量削减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划总体要求,认真制订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终期考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规划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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