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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97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各级区县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和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责任单位和企业,督促企业减少排污总量、规范环境管理、公开环境信息、提高治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二)建立考核体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按年度检查考核。未完成任务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该区域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审批。

  

  (三)完善政策法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基础,针对我市现阶段重金属污染方面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建立落后产能淘汰补偿机制,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逐步提高重金属排污费缴纳标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投融资模式和政策,发挥信贷税收综合调控作用,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激励社会资本投入。

  

  (四)强化监管执法。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检查,保证区县各部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区县环保部门每两个月要开展一次重金属排放企业废水、废气、污泥等特征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并逐步实现在线自动监控。严格涉及重金属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和后督查工作。加强执法、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保证监管工作成效。

  

  (五)重视科技支撑。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健康保护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快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治理技术。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研究力度,尽快确定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的建设条件,适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广重金属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推动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产业的发展。

  

  (六)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目标和措施,提高全社会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热情。采用多种形式对公众普及重金属危害、预防、应急防护等方面知识,增强防护能力。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七)鼓励公众参与。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重金属污染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涉及重金属的生产项目建设以及设立专业重金属企业生产片区,要充分听取并尊重公众的意见。涉及重金属的生产企业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健康保护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实施有奖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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