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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18
【实施时间】 2011-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1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粤发改办环资函〔2011〕1565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

  

  (一)节能方面。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等单位节能硬件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示范项目,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示范工程、海水淡化产业化基地、海水淡化示范城市(工业园区、海岛)建设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项目,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城市矿产”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工程。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共伴生矿产(稀贵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粉煤灰、煤歼石、脱硫石膏、磷石膏、尾矿、冶炼和化工废渣、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废旧服装、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农业、服务业、能源、工业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

  

  有关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

  

  二、选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项目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增加生产能力。

  

  (二)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内容以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污染治理改造为主,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三)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凡明确安排示范项目的,不安排一般性、已经推广应用的项目。

  

  (四)企业综合实力较强。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五)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除重点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应在5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2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请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上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申报。非我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得通过我市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外)。

  

  (二)项目材料要求

  

  1.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样表见附件2)。请严格按照选项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分为节能(其中:绿色照明、建筑节能项目单列)、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五个方面进行汇总,每个方面的项目按优先顺序排列。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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