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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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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产品推介,提高企业认知程度。相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学习近年来债券市场政策法规和融资产品业务指引,通过产品推介会、银企对接会、债券融资培训班及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不断加大债券市场管理政策的宣传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推介力度。各金融机构应利用网点多的优势,通过张贴宣传画、印刷宣传手册等方式,全方位、多形式宣传普及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基本知识,加深企业对债券融资条件、程序、优点的认知程度,增强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区别对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切实推进债券融资。相关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细分企业融资需求,建立债券融资企业后备资源库,制订相应辅导计划。针对大型骨干企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应根据企业基本条件、融资需求和融资目的,“一户一策”量体裁衣制订辅导计划。鼓励经营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满足生产中的流动资金需求;通过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券满足发展中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对于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按照“信用优质、成长良好”的标准,依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开展的“中小企业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发展工程中的企业名录对相关企业进行筛选,建立“推荐发行债券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对企业库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对进入企业库的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切实了解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现实需求及困难,结合企业特点及资金需求方式,向企业推荐适合其需求的直接融资模式。

  

  三、形成合力,共同支持我区非金融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七)明确部门职责,协同合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宣传、指导、推介以及发行材料的审核、转报工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债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指导、推介工作;宁夏证监局负责可转债、公司债的宣传、指导、推介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中小企业集合发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协调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发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配套措施,切实降低企业债券融资成本。比照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减免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在资产整合重组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在各类政策性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支持和优先安排。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债券融资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科技扶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债券融资后备企业在筹备发债过程中的担保费用予以补贴。同时,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债券融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九)加强沟通交流,为企业发行债券争取更多机会。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实施的策划、核准和备案等工作,使募投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拟申报企业的具体情况,积极指导帮助其落实担保方式和担保单位。注重完善抵押、担保、偿债方案,着力提高债券信用等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应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监会的沟通联系,积极反映我区债券发行的情况和问题,努力建议上级部门在政策设计上对西部欠发达地区进行适当倾斜,降低西部企业发行债券的门槛。

  

  (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积极满足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的各类服务需求。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企业与券商、会计、律师、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合作牵线搭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从融资项目策划、方案设计等方面给予企业指导,引导企业少走弯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强化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保障债券发行合法合规。积极引进国内外经验丰富、管理规范的中介机构,辅导拟发债企业,为债券融资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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