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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5
【实施时间】 2011-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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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完善担保机制,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债券融资增信难题。企业信用评级是债券融资的关键要素之一,较高的信用评级既有利于债券审核,又有利于降低企业发行费用和融资成本。但非金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普遍不高,需要通过有效的增信措施提升债券的整体信用等级。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要积极运用第三方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股权质押、偿债基金等多种增信方式。在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担保资源增信的基础上,探索设立自治区级财政偿债基金,为企业债券融资增加保证。有关部门要对自治区级担保机构注资,支持其不断发展壮大,扩大其担保业务范围。

  

  (十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与企业广泛合作的优势,提升债券承销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企业发行债券对于金融机构提高中间业务占比、扩充机构实力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对企业加强财务辅导和培训指导,向相关部门或总行推介优质企业发行债券。

  

  (十三)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满足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的发行条件。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加快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银行信贷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重视企业信用形象,牢固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信用管理。

  

  四、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积聚

  

  (十四)加强后期跟踪,提高债券融资风险控制能力。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证监局等部门对已发行债券的企业,要加强后续跟踪监测,关注发债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水平、盈利能力,督促企业依照政策法规规定及发行文件约定条款及时披露信用评级、财务状况等信息。要密切跟踪募集资金流向,防止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进入国家限制行业及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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