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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评审结果验收及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审范围、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应及时向申报人员通知评审结果,退回申报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已经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 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标准
附件2: 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1、评审专家负责在评审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学识经历、技术创新、工作业绩、技术水平等评价要素进行审核和评议,并独立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2、评审专家需在答辩评审前详细阅读评审手册、申报材料,熟悉评审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申报人员的能力、业绩、获奖及专利、专著情况,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评审专家需在答辩评审过程中紧贴申报人员的申报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技术水平等情况,向申报人提问或追问相关问题。 4、答辩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需结合申报人员的答辩情况,依据量化评价标准,就申报人员的业绩、水平等评价要素客观打分,并参考综合打分情况,独立给出评价意见。 5、评审专家负责向评审委员会客观、实事求是地汇报本评议组申报人员的答辩表现以及评议组专家给每个申报人员的评价意见。 6、评审专家在答辩评审过程中需做到举止得体、语言规范,避免讨论与答辩评审工作无关的事宜。 7、评审专家需坚持独立评价的原则,不人为影响其他专家打分、评价。 8、评审专家需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擅自与申报人员接触,不在评议答辩期间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审意见。 9、评审专家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需在答辩评审全过程中回避。 10、评审专家需遵守评审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与评审服务机构签订的保密协议,做到不向他人透露答辩题目,不向申报人员透露专家评审意见,不向他人泄露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 附件3: 评审工作人员纪律 1、评审工作人员负责在评审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工作流程,配合评审专家做好答辩评审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2、评审工作人员需认真参加评审服务机构举办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熟练掌握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3、在答辩评审准备阶段,评审工作人员需认真做好评审方案的拟定、评审手册的编写、评审规则的制定、评审专家的遴选协调、评审材料的审核整理、评审计划的制定落实以及评审场地的布置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4、在答辩评审过程中,评审工作人员需认真做好评审的引导服务、技术支持、评委会表决结果的统计、汇总以及评审专家的服务保障等工作。 5、在答辩评审结束后,评审工作人员需尽快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同时起草评审工作报告,全面、客观总结评审工作。 6、评审工作人员需做到举止得体、语言规范、服务热情、严谨周到。 7、评审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纪律,不擅自更改答辩评审顺序,不擅自延长或缩短申报人候答时间,不对评审专家发表个人观点,影响评审专家的判断。 8、评审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需在评审全过程中回避。 9、评审工作人员需遵守评审保密制度,不提前向申报人透露答辩题目及专家信息,不向申报人员透露专家评议意见,不向他人泄露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