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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民营[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民营〔20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的意见》(粤发〔2010〕16号)第十六条“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进步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我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我省制造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建立的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等产业化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广东省中小企业局(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以下合称“省局”)认定,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建名牌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具有示范作用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省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及服务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合称市级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合称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两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其中申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本地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三)主要从事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报前一年度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或技术改造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珠三角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30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其他地区申报企业须具有中级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至少15名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

  (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业绩良好。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技术创新产品产值平均增长率2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须按附件1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申报企业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省局。省直单位申报示范基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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