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民营[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3
【实施时间】 2011-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的创新投入能力、创新产出能力、创新转化能力、创新管理能力、创新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实地考察。省局必要时可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三)公示认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确定示范基地名单,经社会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三章 示范基地扶持


  第九条  表彰奖励。省局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分别授予“广东省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或“广东省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示范带动。积极组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到示范基地进行参观学习,示范基地有义务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介绍基地建设经验,带动本区域本行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政策支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对示范基地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各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宣传引导。总结推广示范基地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管理。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当地产业及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符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工作。示范基地应主动接受当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创新产业化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联系机制。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示范基地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了解掌握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积极创造发展条件,及时提供政策信息。示范基地应积极配合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息,反映企业需求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示范基地自觉接受各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发展动态和企业情况。示范基地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附件2的要求,逐级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各市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附件2要求,向省局报送本市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基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3)报省局。经省局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认定;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七条  撤销资质。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示范基地。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多次不参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活动或报送企业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2.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表(略)

  3.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复核申请推荐表(略)

  

  附件1:

  
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

  示范基地申报资料

  


  (一)广东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汇总表、申请推荐表等有关情况表(见附表1-3)。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设备投资明细清单,厂房和办公场所租约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示范基地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人力资源、研发条件与管理、近三年研发状况及业绩、主要技术进步产品及其市场前景、企业发展规划、技术合作等内容)。

  (五)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研发机构认定证书、研究人员职称或学历汇总表、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