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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转变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改变依赖药品销售收入维持运转的局面,扭转“以药补医”机制。

  2.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对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公共服务经费。逐步建立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探索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债务的有效方法。省财政加大对经济薄弱地区试点医院的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县级公立医院在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配置、人才引进培养、医疗技术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3.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均次医药费用、业务总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护理和部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降低部分大型检查项目、高值耗材收费标准。

  4.改革完善医疗保障支付方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以当地前3年(2008年至2010年)各病种医疗费用均值为病种收费参考标准,全面推进试点医院按病种收费改革。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障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及时足额支付符合医疗保障政策和协议规定的费用;充分发挥医疗保障支付方式对医院的引导、制约和激励作用。

  (二)大力提升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

  1.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建设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高于全国水平的县级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并纳入县级公立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标准。

  2.加强临床技术和专科建设。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诊、预防保健、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等薄弱科室建设。对符合规范要求的县级公立医院,允许开展部分二、三类医疗技术,支持县级公立医院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通过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多种途径,使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和部分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

  3.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公立医院工作。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口支援关系,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在提高县级公立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上取得实效。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全面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公立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向每所综合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派驻的医生不少于5名。承担对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任务的城市三级医院与所支援县级公立医院之间建成远程会诊系统。

  4.加强骨干人才培养。鼓励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到县级公立医院就业,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创造条件。组织未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新进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健全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县级公立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全省遴选300名左右县级公立医院骨干医师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对口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对试点医院从优安排。

  (三)积极完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

  1.合理配置县域医疗资源。针对县域内群众的主要健康问题,根据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和地理交通等因素,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县级公立医院,明确相应的床位规模、人员编制。每个县(市)人民政府重点办好1所县级综合医院、1所县中医院、1所县妇幼保健院(所)及县级院前急救机构。在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前提下,给非公立医院留出发展空间,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和建设标准,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规模、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的指导与管理。

  2.建立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探索推进县、乡纵向合作机制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各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要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上下联动、分工协作机制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试点地区要完善分工协作机制相关政策,为分工协作机制建设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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