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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重点企业: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责任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4号),扎实推进全省质量振兴各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全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确定下一步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研究其他应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按要求对各市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督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二)负责收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省推进质量振兴年度工作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实施。 (三)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承担领导小组会议的具体筹备和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制度。 (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推进质量振兴的相关工作。 1.省质监局:按照国家质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全面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建立完善计量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加强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推进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源头上抓好质量,实施产品质量跟踪检查与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开展打假治劣、扶优扶强活动,依法规范生产企业质量行为。 2.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严把进出口产品质量关,重点指导和帮助进出口企业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建立完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检验检疫能力;通过从源头抓质量、加强质量监管、参与打击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商品、建立进出口企业诚信档案等多种手段,努力打造甘肃出口产品品牌,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开展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和haccp(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认证工作;积极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有效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出口企业和种植、养殖场备案;发布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有关信息,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帮助企业突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规避贸易风险;建立完善预警机制,防止各种疫病疫情传入传出国境,维护我省经济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发挥信息、人才、技术优势,为提高进出口产品质量服务。 3.省工商局:负责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4.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重点突出从业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国家相关服务质量标准要求,提高营运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