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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建考[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8
【实施时间】 2011-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意见

  (闽建考[201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05号),不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工作力度,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从业人员稳定就业,全面提高行业生产作业人员素质,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是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进一步完善和创新鉴定工作机制,建立符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要求和企业实际的鉴定工作模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使用成建制劳务队伍和持证上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力度,围绕有利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转移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民工收入这一主线,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切实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1、要充分发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产作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题库、分级管理实施。具体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产作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协调办)负责。

  

  2、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加强培训机构和鉴定基地建设,深入企业宣传,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积极协调配合,指导企业按闽人社文[2010]205号申请培训经费补助,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

  

  3、根据工种的特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产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具体工作分别由省级与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产作业人员实训基地承担,特级、一级企业也可向省协调办申请自行组织培训。

  

  三、创新模式,因地制宜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认定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原则上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产作业人员实训基地进行,未建立实训基地的工种考核暂时实行现场鉴定、成果鉴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钢筋工、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木工、测量放线工、房屋建筑模板工、建筑油漆工(以上工种含初级、中级、高级)等工种可按2007年的认定条件和方法实行认定,认定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考核,考核工作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组织。

  

  2、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机司机、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机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桩工机械操作工、混凝土机械操作工、钢筋机械连接操作工等工种纳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一培、一考、双证模式,即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在核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时,发放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其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

  

  3、建筑智能化专业、风景园林专业(育苗工、绿化工、花卉工、盆景工、植保工、假山工)、污水处理专业(污水处理工、污水化验检测工)、垃圾焚烧处理专业(固体废物处理工、废气处理工、废水处理工)、城市供水水质检验专业(水质检验工、净水工、供水营销员、供水调度员)、建筑设备安装专业(焊工、管道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燃气专业(煤制气工、燃气储运工、化学检验工、管道检验工、生活燃料供应工、燃气具安装维修工)等工种的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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