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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保险公司事后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 (四)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足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 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事后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后备案或不予事后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或者中国保监会不予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一)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二)提前支取; (三)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四)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五)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到期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性质或申请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三)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四)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拟存放的资本保证金备案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提供);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将资本保证金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拟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清算时申请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的, 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申请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减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八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2、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 附件1: 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