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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业绩陈述。申报人员可采用口头陈述或多媒体演示等方式向评议组专家陈述本人的专业经历、业绩,陈述时间不超过20分钟。 2、专业答辩。申报人员回答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时间不超过20分钟。 3、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组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标准”(见附件1)中的评价要素对申报人员进行评价。评议专家依据独立评价的原则,就申报人员的学识经历、技术创新、工作业绩、技术水平等评价要素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情况并结合陈述答辩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给出同意、基本同意或不同意的定性意见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六)评审委员会表决。答辩评议结束后,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结合专业评议组的意见,对申报人逐一讨论,遵循独立评价的原则,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表决结果视为有效。申报人员得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 评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表决结果、整理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推选1名代表负责监票。表决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当场宣布,出席委员在评审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表决结果。 第五章 评审结果验收及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审范围、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人员持有异议的,由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应及时向申报人员通知评审结果,退回申报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剽窃他人专业技术成果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参加评审的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评审结果无效;已经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下两个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 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标准
附件2: 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1、评审专家负责在评审服务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量化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学识经历、技术创新、工作业绩、技术水平等评价要素进行审核和评议,并独立给出客观的评价意见。 2、评审专家需在答辩评审前详细阅读评审手册、申报材料,熟悉评审工作程序、注意事项、申报人员的能力、业绩、获奖及专利、专著情况,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3、评审专家需在答辩评审过程中紧贴申报人员的申报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技术水平等情况,向申报人提问或追问相关问题。 4、答辩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需结合申报人员的答辩情况,依据量化评价标准,就申报人员的业绩、水平等评价要素客观打分,并参考综合打分情况,独立给出评价意见。 5、评审专家负责向评审委员会客观、实事求是地汇报本评议组申报人员的答辩表现以及评议组专家给每个申报人员的评价意见。 6、评审专家在答辩评审过程中需做到举止得体、语言规范,避免讨论与答辩评审工作无关的事宜。 7、评审专家需坚持独立评价的原则,不人为影响其他专家打分、评价。 8、评审专家需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擅自与申报人员接触,不在评议答辩期间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评审意见。 9、评审专家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需在答辩评审全过程中回避。 10、评审专家需遵守评审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与评审服务机构签订的保密协议,做到不向他人透露答辩题目,不向申报人员透露专家评审意见,不向他人泄露申报人员个人信息以及评审工作涉及的商业秘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