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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化、流程化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评选创建机制,推动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加快推动农业农村发展上台阶的意见》(川委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农户”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的农户;“信用村”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乡(镇)。

  

  第三条  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公示表彰、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分级确定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机构。农村信用等级评定坚持“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政府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原则。县级审定工作直接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乡(镇)、村成立相应的评定小组,在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未设立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地区,由本级政府确定)负责协调采集农村信用信息,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等级评定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乡(镇)评定小组办公室由乡(镇)政府自行确定,负责评定信用农户和初评信用村,并上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信用农户评定标准。按照《四川省农户信用评分参考标准》(附后),由四川省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自动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级信用农户所需达到的分值标准。

  

  第七条  信用村评定条件。

  

  (一)信用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的比例达到65%。

  

  (二)农户贷款面高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贷款面。

  

  (三)农户不良贷款率低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不良贷款率。

  

  (四)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关心、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贷款。

  

  (五)村领导无不良信用记录,村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和逃债行为(含为他人贷款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与农村金融机构无债务纠纷。

  

  第八条  信用乡(镇)评定条件。

  

  (一) 信用村占辖内行政村的比例达65%。

  

  (二)农户贷款面高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贷款面。

  

  (三)农户不良贷款率低于所在县(区)平均农户不良贷款率。

  

  (四)乡(镇)党政关心、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贷款。

  

  (五)乡(镇)领导无不良信用记录,乡(镇)所辖贷款户诚实守信,无赖债和逃债行为(含为他人贷款所承担的担保义务),与农村金融机构无债务纠纷。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信用农户评定程序。

  

  (一) 申请。由农户向所在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

  

  (二) 评定。村评定小组初审后,将农户申请上报所在乡(镇)评定小组;乡镇评定小组根据申请农户信用评分结果、本地信用农户等级划分标准和村评定小组意见,确定申请农户信用等级。县级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对乡镇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进行最后审定。

  

  (三) 公示。在申请农户所在村公示由乡镇评定小组确定、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农户信用等级。公示期为7天。

  

  (四) 颁证和备案。由县(区)政府或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信用农户颁发《信用证》和授牌;信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由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省农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备案。

  

  第十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申请。村委会向所在乡(镇)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评定小组初审后报县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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