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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 打造安全旅游目的地。强化旅游景区、景点安全设施尤其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加强旅游交通工具资质监管,以及景区、宾馆、饭店和家庭旅馆等场所消防设施建设。做好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景区警务室建设,切实维护旅游景区治安秩序。完善民族地区自驾车旅游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实施责任主体: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指导、支持部门: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 三、保障措施 (一)围绕产业发展特别是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需要,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职业教育、医疗卫生、信息化、宣传设施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和项目扶持力度。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旅游规划、宣传促销、人才培训、旅游标准化和信息化等方面的扶持力度,逐年提高投入比重。 (三)民族地区旅游骨干企业,包括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旅游接待企业(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车公司)、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可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53号)中关于培育旅游骨干企业的财税、金融、土地、产业、交通运输及奖励等扶持引导政策。 (四)开展直通车服务,营造良好政务环境。凡符合规划条件的民族地区旅游企业项目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核时要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在规定时间内优先办理项目审核事项。 (五)积极开展全省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交流。注重本土旅游人才培养,重点支持三州办好旅游职业学校,开展旅游支教活动。根据民族地区的需求,每年选派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能力突出的干部开展双向交流挂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旅游产业发展。 (六)对重点旅游景区可以授权景区管理机构代行县级政府管理职能,统一管理景区内相关事务。 (七)民族地区旅游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州、县人民政府是推动当地旅游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推动发展。省直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加强对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的帮扶、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