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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根据我省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对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卫生事业单位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向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重点学科岗位倾斜。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的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等确定,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见附件2)。 考虑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15、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6、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7、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州)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18、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19、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0、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1、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 2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三)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其岗位的设置、任职条件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3、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