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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人社发[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07-05
【实施时间】 2011-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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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首次岗位设置时,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人社部门已核准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调整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按照其现聘职务或岗位,在单位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三类人员结构与三类岗位结构相一致。

  

  首次设岗聘用完成后,要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对于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超过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的,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由单位根据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47、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可由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在总的结构比例内根据情况统筹考虑,调剂使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等相关表格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岗位工资兑现时间

  

  49、凡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50、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按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系列人员参照执行。

  

  九、工作要求

  

  5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2、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3、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4、本指导意见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

  

序号

工勤岗位

工  种

1

医疗服务工作岗位

含防疫员、护理员、妇幼保健员、消毒员、配膳员、病案员、医院收费员、卫生检验员

2

医疗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工作岗位

含x射线机机械安装维修工、x射线机电器安装维修工、x射线管测试工、医用电子仪器修理工、医疗器械、玻璃仪器检修员、灯检工

3

医用商品服务工作岗位

含医用商品营业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保管员、医用商品运输员

4

中药培管工作岗位

中药材种植员、中药材生产管理员、中药材资源护管员、中药材收购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中药验收员、中药保管员、中药养护员

5

中药加工工作岗位

含中药材净选润切工、中药炮炙工、中药配料工、中药粉粹工、中药提取工、中药合成工

6

中药药剂工作岗位

含中药药剂工、中药煎膏剂工、中药片剂工、中药冲剂工、中药包装工、中成药试剂工、中药药剂员

7

医技服务工作岗位

含医用气体工、口腔修复工、医用污水处理工、医用实验动物饲养工、医技工

8

西药药剂工作岗位

含片剂压片工、片剂包衣工、注射液调剂工、输液剂灌封工、口服液调剂工、西药药剂员、药理实验工

9

西药制检工作岗位

含合成药卤化工、菌种培育工、微生物发酵工、制剂及医用制品灭菌工、理洗瓶工、冷冻干燥工、制剂质量检查工、制剂包装工、药物分析工、微生物检定工、药品保管养护工、药品化学试剂分装员

10

综合服务工作岗位

含摄影师、保育员(幼师)、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或打字文印岗位、报刊资料收发员、话务员、收银(结算)审核员

11

后勤保障工作岗位

物资供应岗位(含物资采购员、物资供应员、物资调运员等)、物资保管岗位(含物资维护保育员、仓库保管员等)、汽车驾驶岗位、水电泥木岗位、电梯电话仪器维修岗位、制冷工作岗位、锅炉房工作岗位、污水处理工作岗位、宿舍管理工作岗位、楼宇控制工作岗位

12

其他工勤服务工作岗位

放射诊断科登记工作岗位、送(煎)药工作岗位、供氧中心值班及送氧工作岗位、标本送检工作岗位、实验室勤杂工作岗位、医疗垃圾收集(焚烧)工作岗位、太平间工作岗位

13

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岗位

保安工作岗位(含保安员、联防员、内看守、门卫值班员等)、保洁工作岗位(含病房卫生员、公共区域保洁员)洗衣房工作岗位、食堂工作岗位、客房(餐厅)服务工作岗位、绿化工作岗位



  

  附件2: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试行草案

  一、医院

  

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中正高

三甲医院

25-30

10-20

45-50

20-30

三乙医院

15-20

5-15

40-45

35-45

三丙医院

10-15

5-10

40-45

40-50

二甲医院

5-15

5-10

35-40

45-60

中心卫生院

3-5

25-35

60-72

一级医院(含其他乡镇卫生院、事业单位医务所、社区服务中心)

3

 

20-30

67-77



  说明:传染、结核、精神、血吸虫病及疗养院等医院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参照同病床数医院控制。承担医学院校研究生培养任务以及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三级医院,高级岗位比例经批准可增加1-5%,中级岗位比例经批准可增加3-8%。

  

  二、公共卫生机构

  

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中正高

省级机构

25-30

10-15

45-50

20-30

市、州机构

15-20

5-10

35-40

40-50

县级机构

50万人口以上的县

12-15

5-8

35-40

45-53

30-50万人口的县

8-12

4-6

30-35

53-62

30万人口以下的县

5-8

3-5

25-30

62-70



  说明:对于湖区血吸虫病较为严重的县区,高级岗位比例经批准可增加1-3%,中级岗位比例经批准可增加3-8%。

  

  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试行草案

  

类别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省级

5

2

3

20

40

35

市州级

5

1

4

20

40

35

县市区级

5

 

5

20

40

35

乡镇级(含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25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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