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负责指导下级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出径,加强与患者的沟通; (三)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情况; (四)负责收集对临床路径文本修改的建议; (五)负责督促经治医师记录变异、出径的原因与理由。 第三部分 临床路径文本管理 第九条 正式采用的临床路径文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院在卫生部已正式公布的专业病种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医院临床科室的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二)临床科室以卫生部发布的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可根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等,结合本科室实际,对文本内容提出修改建议。临床路径修改的内容可以细化到每一个诊疗方法、诊疗项目、诊疗环节等,以及该病种的临床护理路径; (三)医院也可以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正式文本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四)医院实施的经修改的临床路径文本,须经过省卫生厅医政处确认。 第十条 临床路径文本修改的程序为: (一)实施临床路径的科室按照选择的病种,会同护理、临床药学、临床检验、影像、财务等部门提出临床路径文本修改建议; (二)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小组收集临床科室的文本修改建议,并召集有关科室和本院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征求院外专家意见,确定修改的文本样稿; (三)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提交的文本修改样稿讨论后,以医院的名义报送省医学会; (四)省医学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医院上报的文本修改样稿交设在各学科专业委员会的临床路径学科专业技术审核专家工作组; (五)临床路径学科专业技术审核专家工作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交省医学会; (六)省医学会在接到审核意见后,按技术审核专家工作组的意见对文本进行修改定稿,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审查后,由省卫生厅医政处确认。 第四部分 重点环节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应按照临床路径入径标准,准确、严格把握入径管理病例。 (一)对入院第一诊断符合确定病种的所有病例,都应由经治医师会同科室个案管理员进行临床路径的准入评估; (二)对经评估可以进入路径的病例,经治医师应按照临床路径确定的诊疗流程实施诊疗; (三)对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经治医师应口头向患者介绍住院期间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的计划,并将评估结果和实施方案通知相关护理组。 第十二条 医院应严格按照退出标准,准确、客观地做好出径管理。 (一)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退出该临床路径: 1、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2、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过程中,患者要求出院、转院或改变治疗方式而需退出临床路径的; 3、在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过程中,因患者合并症或检查发现其他疾病,需转科治疗、增加检查治疗内容而需要退出临床路径的; 4、发现患者因诊断有误而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 5、患者因经费、药物使用等方面的原因主动要求退出临床路径的; 6、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管理实施的情况。 (二)医院对进入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应当设立紧急情况警告值管理制度。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异常情况,处于危险边缘的情况,应当迅速给予患者有效的干预措施和治疗,并作出径处理; (三)经治医师应会同个案管理员对出径病例进行分析、处理,并做好记录,在3日内将出径病例情况报告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第十三条 医院应按照变异管理原则与处理标准,及时发现处理好变异情形。 临床路径的变异是指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的过程中,出现偏离临床路径程序或在根据临床路径接受诊疗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现象。变异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及时发现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异,并将出现的变异报告给科主任,经确认为变异情形后,科主任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分析原因并加以处理; (二)医院应建立临床路径变异记录单,内容包括:病例标识,变异的时间、内容、原因,变异对临床路径实施的影响,分析意见,处理结果等; |